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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责任人
坚持合法经营,是每个企业长久发展的关键,然而巨大的利益使然,在国家大力稽查下,各类税务违法犯罪频频被曝光!
在众多案例警醒下,为何还有人铤而走险。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对虚开发票认识的不够明确;二是心存侥幸利益熏心。
对此,小编搜集了对【虚开发票】相关的资料详情,进行细致科普,欢迎收藏品读。
01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具体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因此虚开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虚抵进项税款等行为,也包括虚开普通发票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等行为。
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于2014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专门明确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02为何这么多企业虚开发票?
一、受票方可以根据取得的专用发票来抵扣增值税,达到少交增值税的目的。
二、受票方可以根据取得的发票来虚增成本费用,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受票方用取得虚开的发票单位报销,套取单位资金,达到从单位拿钱的目的。
四、受票方用取得虚开的发票,实现变相拿工资奖金,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五、开票方虚开发票,虚增收入,达到虚增企业利润,来骗取银行贷款或者国家政府补贴资金的目的。
六、开票方虚开发票,收取一定比例的开票手续费,达到赚取非法收入的目的。
03虚开发票的后果
一、为他人虚开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有上述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
1)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虚开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1)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处理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
1、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3、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
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简而言之,虚开发票的后果一图了解:
04如何判定虚开发票及企业风险提醒
一、怎么判断是否虚开
发票虚开,很多情况下是真票假业务,这种情况下,通过网站等方式查验发票真伪无法发现虚开的问题(因为发票本身就是真的)。但依照税务人员的经验,根据有限的票面信息,同样可以对发票是否涉及虚开进行分析判断,最终揭穿其虚开的事实。
① 销售地、采购地距离分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从节约成本、方便接受服务的角度考虑,会尽量就近采购。如某玻璃生产企业生产玻璃中会消耗天然气,从节约成本角度考虑,该企业一般不会舍近求远去很远的地方采购天然气。如果明明纳税人可以就近采购,却从他地购进,可能会涉及接受虚开。
② 对方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分析
任何一个纳税人都会有其相对稳定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能力,如一家电器销售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会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再比如,一个注册资本金五万元、员工人数五人的企业,不太可能承接造价一亿元的工程、开出一亿元面额的发票,这与其经营能力不相符的。
③ 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整
从常理来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价税金额恰好为整数的概率极低。虚开发票者为了省事、方便计算开票点数,会相对更多的乐于选择开具整数金额的发票。所以,整数金额的发票,往往可能会存在虚开的问题。
在日常取得发票过程中,如果发票查验为真,财务人员也要注意从上述三个方面对发票信息进行分析,以判断取得的发票是否存在问题,避免因取得有问题发票而遭受经济损失、承担税务风险。
二、风险提醒
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2021年要特别注意虚开发票中的“空壳企业”、“粗暴虚开”、“走逃失联”等违法现象!
什么是“空壳企业”?
对外虚开发票的源头企业,主要是不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这些“空壳企业”,大多是不法分子通过骗用、租用、借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实施虚开注册成立的。
什么是“粗暴虚开”?
所谓“粗暴虚开”是指虚开企业甚至不需要编造任何“经营行为”,比如伪造合同、进行虚假资金支付等,简单粗暴地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些企业在短期存续领票开票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进行申报即走逃失联。
什么是“走逃失联”?
现阶段,“走逃”已经成为虚开分子逃避打击、“保护”下游用票企业的一种基本手段。同时,不法企业滥用简化注销程序等服务措施,通过注销逃避检查的现象也非常突出。
05如何规避风险防范虚开
一、严格监督受票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在合作开展之前,开票方就应当向受票企业提出要求,明确必须提供实际交易信息,否则不予代开发票。最好以合同或承诺书方式予以约定。
如果有条件,可以派工作人员到受票企业驻场考察;如果是提供服务类的代开发票,则相关工作人员重点在于审查用票单位有无真实接受相应的服务,根据服务的不同类型,选择合适方法统计实际发生服务的价款。
二、与实际销货方、服务方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
开票方不能放任用票单位自行提供销货方、服务方名单,必须亲自查验这些销货方、服务方是否真实。同时,开票方还要与其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防范用票单位舞弊。
三、聘请专业的税法顾问和税务律师
对于新兴业态,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还不能完全包容评价。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灵活用工行业的本质了解不足,可能把合规的代开票行为理解为违法行为。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法顾问,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防止税企纠纷。
四、选择有资质的平台企业,真实业务开具合法票据
选择具有资质的正规企业,开具合法票据,安全解决票务需求,成为可供考虑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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