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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制定中小学教育纪律规则 明确禁止教师的七种行为

发布于:2020-12-29 被浏览:3286次

数据地图:教育部。扶余照片

中新网12月29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日前,教育部在广泛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指出,在确实有必要的时候,学校和教师可以对学生不听话、扰乱秩序、乱序、有危险、侵犯权益等实施教育处罚。

教育部表示,《规则》已经回应了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受到了各方的高度关注。《规则》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处罚作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处罚的属性、适用范围、实施规则、程序、措施和要求,旨在将教育处罚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建设有道德的人的根本任务。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罚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规定教育惩罚是“学校和教师以教育为目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进行管理、指导或纠正,以鼓励学生防范、识别和纠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罚不是一种惩罚,而是一种教育方式,强调教育惩罚的教育性,是学校和教师行使教育、管理和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强调教育惩罚的实施要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客观公正;选择合适的措施来适应学生的过错程度。".

《规则》指出,在确实有必要的时候,学校和教师可以对学生不听话、扰乱秩序、乱序、有危险、侵犯权益等实施教育处罚。同时,《规则》根据严重程度,将教育处罚分为一般教育处罚、较重教育处罚和较重教育处罚三类。通识教育纪律适用于有轻微违纪违纪行为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口头或书面检讨、增加额外的教学或班级公益任务、上课时间站在教室里、课后教学;较重教育处分适用于学生严重违纪或经当场教育处分后拒不改正的,包括德育负责人、在校园内承担公共服务、接受学校规章制度特殊教育、被暂停或限制参加游览等集体活动;严重教育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或有不良影响的学生,必须在小学、初中、高中高年级,包括停课、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的训诫、专门人员的疏导和纠正。

《规则》强调教育管教,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的行为。明确禁止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跨境教师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同时,《规则》还强调,学校要支持和监督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对没有过错的教师,不得因其受教育处分而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其他不良待遇。《规则》还明确了教育处罚的相关救济程序,鼓励家长充分发挥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合力育人。

《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在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gui

2020年12月23日

中小学教育纪律处分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落实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和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处罚,适用本规则。

本细则所称教育处罚,是指学校和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学生进行管理和惩戒或者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纠正,以鼓励学生采取防范措施,识别和纠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和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通过积极的纪律教育和处罚,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实施教育处罚。

第四条实施教育处罚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客观公正;选择适合学生过错程度的措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完善教育处罚实施的具体情况和规则。

学校在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时,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家长和相关代表参加听证会。学校规章制度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和家长以民主讨论的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班会,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通过入学教育、班会等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和讲解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明原因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执行。

根据情况,学校可以成立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委员会等组织,包括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相关部门的代表,负责确定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措施的实施,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实施教育处罚: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有违反学生守则的不当行为;

(四)实施危害自身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负同学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学生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和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实施教育处罚,加强纪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处罚:

(1)命名和批评

第九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者经当场教育处罚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下列教育处罚,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a)接受学校道德教育负责人的指导;

(二)承担学校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学校规章制度的特殊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和其他校外集体活动;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或者恶劣影响的,学校可以实施下列教育处罚,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a)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学或休学,要求父母在家教育和管教;

(二)被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诫勉谈话;

(三)安排专门课程或教育场所,并由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行为干预。

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学生,或经多次教育和处罚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对于高中生,也可以开除学籍。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和有关部门将其转到特殊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课堂或者教学现场,实施教育管理。

教师和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学生携带或者使用违法物品或者有危险的行为;如果发现学生隐藏非法或危险物品,应命令他们交出并检查可能隐藏物品的桌子和储物柜。

教师和学校可以暂时扣留并妥善保管学生的非法物品,并在适当时候返还给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纪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a)通过殴打、刺伤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疼痛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的处罚限度,重复临摹、强迫做令人不舒服的动作或姿势,以及故意隔离等间接伤害身体和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滥用或者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言行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

(4)惩罚所有个别或少数违纪学生;

(五)教育和惩戒学生的学业成绩;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处罚的;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处罚;

(八)其他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注意与学生的沟通和帮助,对及时改正错误的学生给予表扬和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和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负责人、德育机构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特别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

第十四条学校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经教育处分后能真诚认错并积极改正的学生,可提前通过教育解除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支持和监督教师正确履行职责。如果教师因实施教育处罚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及时处理。如果教师没有过错,不应因教师实施教育处罚而受到纪律处分或其他不利待遇。

教师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和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合作,积极与家长沟通,让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教育处罚的实施,形成合力。家长要为孩子履行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和学校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惩戒。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处罚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的行为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调查处理。父母威胁、侮辱或者伤害教师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护教师人身安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照本细则第十条给予的教育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领导、教师、学生、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并组织审查。学校应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维持、改变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或家长对学生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每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细则第十条所列教育处罚和纪律处分的情况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标签: 学生 学校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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